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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执1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宋家恒、潘复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家恒,潘复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1105号申请执行人:宋家恒,男,1961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潘复平,男,195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家恒与被执行人潘复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潘复平已被本院强制执行履行了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1民初23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1民初23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蒋新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石修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