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1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广州礼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王迪云、朱桂珍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礼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王迪云,朱桂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1735号申请执行人:广州礼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新塘镇永和长岗村。法定代表人:孔建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俊斌、张越,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王迪云,男,汉族,1984年11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执行人:朱桂珍,女,汉族,1984年7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申请执行人广州礼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迪云、朱桂珍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13644号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执行。经查,本案涉案房产位于广州市增城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邹利纯审 判 员 徐建军代理审判员 彭卫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骆凌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