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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执1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广州礼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王迪云、朱桂珍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礼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王迪云,朱桂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1735号申请执行人:广州礼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新塘镇永和长岗村。法定代表人:孔建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俊斌、张越,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王迪云,男,汉族,1984年11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执行人:朱桂珍,女,汉族,1984年7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申请执行人广州礼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迪云、朱桂珍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13644号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执行。经查,本案涉案房产位于广州市增城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邹利纯审 判 员  徐建军代理审判员  彭卫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骆凌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