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6民特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冯宗静、叶三娟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宗静,叶三娟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6民特302号申请人:冯宗静,男,197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申请人:叶三娟,女,197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冯宗静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叶三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冯宗静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申请人冯宗静提出撤回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冯宗静撤回申请。代理审判员 闫林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章灵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