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1民初1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刘希峰与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希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1民初1717号原告:刘希峰,男,196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现住长春市。主任:何秀泉,主任。刘希峰与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刘希峰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希峰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原告已预交100元,返还50元),由刘希峰负担。审判员 刘丽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陶祥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