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91民初1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刘希峰与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希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1民初1717号原告:刘希峰,男,196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现住长春市。主任:何秀泉,主任。刘希峰与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刘希峰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希峰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原告已预交100元,返还50元),由刘希峰负担。审判员  刘丽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陶祥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