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执1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陶春灿与张炜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春灿,张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1412号申请执行人:陶春灿,男��1978年7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婉丽,上海尚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炜,男,1975年12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卢湾区。原告陶春灿与被告张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沪0117民初1685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张炜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陶春灿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张炜偿还原告陶春灿借款474,200元及自20176年1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474,200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承担案件受理费4.206.5元。本院立案后,依法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并缴纳执行费7.013元,至期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此,本院通过本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车辆管理所、证券交易所、银行等机构及全国法院网络��行查控系统集中查询后,冻结其名下中国银行账户XXXXXXXXXXXXXXXXXX、中国农业银行账户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银行账户XXXXXXXXXXXXXXXXX,应冻结均为474,200元,是及冻结分别为460.27元、0元及220.47元,冻结期限均自2017年6月19日起至2018年6月18日止,冻结时间一年(如需续冻,请在冻结期限截止之日前十五日向本院书面申请)。同时,本院还依法轮候查封其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XXX弄XXX号XXX室(共有人:章敏芷)的房产,查封期限自2017年2月27日起至2020年2月26日止,查封时间三年;轮候查封其名下位于上海市黄浦区丽园路XXX弄XXX号XXX室(共有人:张锡涛、章敏芷)房产,查封期限自2017年3月6日起至2020年3月5日,查封时间三年(如需续封,请在查封期限截止之日前十五日向本院书面申请)。上述查封房产均有共有人且本院查封属于轮候查封,并无处置权,故本院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本院尚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陶春灿后,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现经执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陶春灿与被执行人张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管忠辉审判员 白志中审判员 朱可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沐艳颖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