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6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梁佳乐与张家港市固牌铝业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佳乐,张家港市固牌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6445号原告:梁佳乐,男,1995年11月20日出生,21岁,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寒松,张家港市塘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德明,张家港市塘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家港市固牌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凤凰镇支山村凤码路18号。法定代表人:赵宁。原告梁佳乐与被告张家港市固牌铝业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梁佳乐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佳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佳乐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卞干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陆新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