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23民初92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坎支行与刘峰、曹卫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坎支行,刘峰,曹卫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23民初925号之二原告: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坎支行,住所地如东县大豫镇张謇南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051844393X法定代表人:杨杰,支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瞿晓波,男,系该行职员。被告:刘峰,男,1974年3月9日生,汉族,住如东县。被告:曹卫兵,男,1966年1月25日生,汉族,住如东县。原告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坎支行与被告刘峰、曹卫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坎支行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峰、曹卫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坎支行撤回对被告刘峰、曹卫兵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坎支行撤回对被告刘峰、曹卫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7元,由原告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坎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赵 俊人民陪审员 杨 洋人民陪审员 钱玉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顾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