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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3执保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苗延镇、王良燕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延镇,王良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3执保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苗延镇,男,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雯,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蒙蒙,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王良燕,女,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申请执行人苗延镇与被执行人王良燕仲裁保全纠纷一案,青仲受通字(2017)第347号仲裁案件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各程中,本院已对被申请人名下相关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按执结方式结案。保全费1520元已收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青仲受通字(2017)第347号仲裁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恒义审 判 员  杨美生代理审判员  刘寅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俞元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