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2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柴乃儿与被执行人刘建华、王毛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乃儿,刘建华,王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2执83号申请执行人:柴乃儿,男,194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被执行人:刘建华,男,195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被执行人:王毛女(系刘建华之妻),女,195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柴乃儿与被执行人刘建华、王毛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2民初28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期间经与商业银行、车辆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工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经与申请人确认。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培华审判员 郝鹏举审判员 王二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