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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81执1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陈新侃、李浩与肖俊荣、周小雅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新侃,李浩,肖俊荣,周小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81执1998号申请执行人陈新侃。申请执行人执行人李浩。被执行人肖俊荣。被执行人周小雅(曾用名周利琴)。申请执行人陈新侃、李浩与被执行人肖俊荣、周小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浏民初字第62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法律文书确认被执行人肖俊荣、周小雅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0000元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开展执行工作如下:1、本院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到庭报告财产状况;2、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3、通过房产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周小雅名下有位于浏阳市花炮大道民和.西子印象6栋303室的房产一处,该房产被本院查封,正在另案中进行评估、拍卖;4、本院通过土地信息查询,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土地信息;5、本院通过工商信息查询,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工商登记信息;6、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及车辆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车辆;7、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8、本院已决定对被执行人司法拘留十五日,但因未找到被执行人而未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以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穷尽了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依法终结。据此,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维审 判 员  潘 玲代理审判员  卢方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彭小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