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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7执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与王敬合、靳法凯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王敬合,靳法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7执9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地址:夏津县城区南城街238号。法定代表人:李珺被执行人:王敬合被执行人:靳法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敬合、靳法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敬合、靳法凯未履行法律义务。根据(2015)夏商二初字第130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敬合、靳法凯应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借款50000元及利息。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王敬合、靳法凯名下房产、车辆、工商登记、银行存款等信息,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敬合、靳法凯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王敬合、靳法凯均下落不明无法取得联系,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法院经查证被执行人当时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志良审判员  尹奎祖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开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