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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唐凡与株洲中信兴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凡,株洲中信兴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执93号申请执行人唐凡,男,汉族,1973年3月10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被执行人株洲中信兴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佳诚时代广场金钻阁D栋501号。法定代表人陈辉,系该公司经理。唐凡与株洲中信兴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株洲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5月17日作出(2017)株仲裁字第039号裁决书,该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执行。现因该案主要被执行财产在株洲市芦淞区,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的规定,裁定如下:株洲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5月17日作出(2017)株仲裁字第039号唐凡与株洲中信兴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由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行。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慧云审 判 员  伍 狄代理审判员  黄 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