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刑终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李忠巧、林小强抢劫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忠巧,林小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刑终455号原公诉机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忠巧,女,1976年6月9日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人,家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因犯诈骗罪,于2008年6月13日被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5月1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林小强,曾用名林选超,男,1983年3月1日生,汉族,贵州省盘县人,家住贵州省盘县。2016年5月1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审理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诉人李忠巧、原审被告人林小强犯抢劫罪一案,于2017年5月17日作出(2017)云0111刑初17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忠巧以一审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忠巧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李忠巧、原审被告人林小强构成抢劫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李忠巧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巧撤回上诉。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7)云0111刑初17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思进审判员 张雪芳审判员 范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苗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