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1财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麻城市财政局、湖北扬洋管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麻城市财政局,湖北扬洋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81财保24号申请人:麻城市财政局,住所地:湖北省麻城市陵园路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118101125564X3。法定代表人:徐在席,该局局长。被申请人:湖北扬洋管业有限公司,地址:麻城市经济开发区金龙大道以南,组织机构代码:597175881。法定代表人:杨禾清,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麻城市财政局与被申请人湖北扬洋管业有限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人麻城市财政局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扬洋管业有限公司与本案诉讼标的额(一百万元)相应的银行资金或财产。申请人麻城市财政局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麻城市财政局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扬洋管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一百万元或者查封、扣押、扣留被申请人湖北扬洋管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与标的额(一百万元)相应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二、冻结申请人麻城市财政局在案外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投保的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利益。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麻城市财政局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张 灵审判员 张 泂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万春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