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民终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袁同志、朱磊磊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同志,朱磊磊,薛锋,薛永祥,蚌埠恒祥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民终6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袁同志,男,197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玉铭,上海众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磊磊,男,198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薛锋,男,198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薛永祥,男,196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蚌埠恒祥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朝阳路605号597#,组织机构代码05016353-7。法定代表人:薛锋。上诉人袁同志因与被上诉人朱磊磊、薛锋、薛永祥、蚌埠恒祥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3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袁同志于2017年6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袁同志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袁同志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上诉人袁同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刁元战审 判 员 王宇堂审 判 员 卞新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胡玉巧书 记 员 王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