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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1执2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福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福建顺味食品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福建顺味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81执2740号申请执行人福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福清市向高街人才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1810036849898。法定代表人翁焰春,局长。被执行人福建顺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元洪投资区元海一路,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0538389-X。法定代表人张雄林。申请执行人福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福建顺味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一案,福清市人民法院(2016)闽0181行审9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福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福建顺味食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福建顺味食品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情况。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郑春林与被执行人张雄林、张花珠、福建顺味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闽0181执2422号】,本院已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福建顺味食品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及相应的国用土地使用权。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福建顺味食品有限公司与(2016)闽0181执2422号一案的被执行人相同,且执行标的均为金钱债务,可以合并执行,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181行审9号行政裁定书之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小琴审 判 员  郑学品代理审判员  陈 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丽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