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2民初5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毛冉冉与徐州悦容堂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冉冉,徐州悦容堂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初5350号原告:毛冉冉,男,198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被告:徐州悦容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徐州市铜山新区20#路南20-10-1号。法定代表人周刚,该公司经理。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冉冉诉被告徐州悦容堂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并于同日向原告毛冉冉邮寄送达了催交诉讼费通知,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 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郝梓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