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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1民初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湖州汇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德清县英朗教育培训学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汇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德清县英朗教育培训学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576号原告:湖州汇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街道永安街148号631室。法定代表人:潘旭,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海云,浙江莫干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清县英朗教育培训学校,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蓝色港湾步行街52-58号。法定代表人:许剑颖。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汇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德清县英朗教育培训学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州汇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州汇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州汇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92元,由原告湖州汇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叶国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孙德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