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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5民初1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子绕、王子臣等与裴素琴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子绕,王子臣,裴素琴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5民初1707号原告:王子绕,男,195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温县。原告:王子臣,男,196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温县。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靳海生,温县第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03911058。被告:裴素琴,女,成年,汉族,住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子绕、王子臣诉被告裴素琴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7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二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子绕、王子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子绕、王子臣负担。审判员  陆保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翟文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