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82执12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浙江义乌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旭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义乌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旭琴,王银华,陈爱玲,胡红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2执1233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义乌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州北路1399号,组织机构代码:065639702。法定代表人朱海荣。委托代理人虞兆伟,1982年6月9日出生,系浙江义乌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执行人王旭琴,女,1982年8月17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王银华,男,1978年2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陈爱玲,女,1975年2月8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胡红芳,女,1974年1月23日出生,住义乌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义乌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旭琴、王银华、陈爱玲、胡红芳金融借款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陈爱玲与他人共有的坐落于义乌市双林颐园41幢1单元801室的房产由本院另案(2015)金义执民字第6234号处置中,一时无法处置完毕,同时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徐鹏俊执 行 员 毛应强执 行 员 杨国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永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