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5民初1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呼额斯图与冯河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额斯图,冯河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5民初1831号原告:呼额斯图,男,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被告:冯河亮,男,33岁,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原告呼额斯图与被告冯和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年6月26日本院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呼额斯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呼额斯图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7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呼额斯图负担。审 判 长 魏文军审 判 员 黄存仁人民陪审员 宝凤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路 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