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行申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邓秀莲、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崂山国土资源分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邓秀莲,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崂山国土资源分局,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王哥庄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行申45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邓秀莲,女,193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崂山区。委托代理人郭忠华,男,195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崂山国土资源分局,住所地崂山区梅岭路29号。法定代表人于翠成,局长。委托代理人管益杰,山东诚功(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晶,该局工作人员。原审第三人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王哥庄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崂山区王哥庄村。再审申请人邓秀莲因诉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崂山国土资源分局行政登记一案,不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2行终2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邓秀莲申请再审称,原审第三人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王哥庄街道办事处没有出庭参加诉讼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其利用权力私自伪造、变更购房合同错误。原审法院裁定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请求:1.撤销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2行终29号行政裁定;2.案件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根据一审法院作出的(2015)崂王重字第1号民事裁定可知,申请人邓秀莲与案外人郭秀美对涉案崂山区深圳路209号5号楼2单元202户房屋存在权属争议且未得到解决,在该争议经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申请人为涉案房屋购买人之前,不能认定其与该房屋登记行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另外,涉案房屋被初始登记在原审第三人名下,申请人并非该初始登记行为的权利人,不是该登记行为的行政相对人,其与被申请人将该房屋初始登记标记为“问题产权”没有利害关系。综上,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申请人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邓秀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邓秀莲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曲立力代理审判员 付吉昌代理审判员 苏明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 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