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303民初2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刘亚辉诉和顺木业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亚辉,遵义市和顺木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3民初2786号原告:刘亚辉,男,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被告:遵义市和顺木业,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董公寺镇割麻村向家湾组。经营者:胡仲兴,男,汉族,住贵州省遵义汇川区。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亚辉与被告和顺木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亚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刘亚辉承担。审判员  唐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