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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执1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曹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某某,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1355号申请执行人谢某某。被执行人曹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民终62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曹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曹某在村中有门面房租金及过渡费(以家庭为单位)发放,以其母曹某某的名义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曹明及曹某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许 立审判员 姚俊玲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