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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民申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杨玉泉、王海涛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玉泉,王海涛,凤阳县玉泉水晶玻璃制品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民申2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杨玉泉,男,196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玉元,男,197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王海涛,男,198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一审被告:凤阳县玉泉水晶玻璃制品厂,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大庙镇邬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798101096Q(1-1)。负责人:耿家莉,该厂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玉元,男,197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再审申请人杨玉泉因与被申请人王海涛、一审被告凤阳县玉泉水晶玻璃制品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6民初37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杨玉泉于2017年6月23日以与王海涛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杨玉泉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玉泉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贺建国审判员  王 琳审判员  朱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 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