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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02民初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原告王素凡与被告李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素凡,李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202民初874号原告:王素凡,女,1961年2月25日出生,住址铁岭市银州区。委托代理人:宋国忠,系铁岭县忠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娜,女,1979年4月9日出生,住址铁岭市银州区。(未到庭)委托代理人张勇(系李娜丈夫),男,1971年11月4日出生,住址铁岭市银州区。原告王素凡与被告李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代理审判员房兵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王静、张军参加评议,于2017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素凡的委托代理人宋国忠、被告李娜的委托代理人张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5月2日,被告李娜因急需用钱向王素凡借款1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1年,即2015年5月2日起至2016年5月1日,月息2分,逾期加倍。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未果,现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15万元及2015年5月2日起至借款偿还之日的利息(按利率月息二分计算)。被告辩称,借款属实。经审理查明,被告李娜向原告王素凡借款15万元,2015年5月2日,被告李娜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月息2分,借款期限一年。此借款被告尚未向原告偿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笔录在卷为凭,经庭审质证和本院的审查,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李娜向原告王素凡借款15万元并出具借条,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合法有效。双方约定了借款期限,现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未向原告偿还,故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借条中约定了借款利率为月利率2%,原告请求被告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和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王素凡借款本金15万元,同时按照月利率2%向原告王素凡支付自2015年5月2日起至借款偿还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保全费1770元,(均为原告预交),由被告李娜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即一审数额)3300元(立案庭代收),逾期交纳按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房兵人民陪审员 张军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