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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21执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江涛与王玉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江涛,王玉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21执647���申请执行人:王江涛,男性,1984年1月12日出生,住杞县。被执行人:王玉同,男性,1955年7月8日出生,住杞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江涛与被执行人王玉同合同一案中,因申请人要求撤回对该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221执647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王玉同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洪湾审判员  尹秋峰审判员  张云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项 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