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21执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江涛与王玉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江涛,王玉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21执647���申请执行人:王江涛,男性,1984年1月12日出生,住杞县。被执行人:王玉同,男性,1955年7月8日出生,住杞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江涛与被执行人王玉同合同一案中,因申请人要求撤回对该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221执647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王玉同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洪湾审判员 尹秋峰审判员 张云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项 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