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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1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叶启琼、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胡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胡刚,叶启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1执55号申请执行人: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岳池县九龙镇大西街564号。法定代表人:刘刚,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罗雅林,系该社职员。被执行人:胡刚,男,生于1971年6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叶启琼,女,生于1971年12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执行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胡刚、叶启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并部分履行,申请执行人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曾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