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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81民初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原告徐东诉被告邢国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东,邢国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481民初759号原告:徐东,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葫芦岛市连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启,辽宁凯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国库,男,1967年1月10日出生,满族,住兴城市刘台子乡。原告徐东与被告邢国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由审判员王晓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东向本院当庭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7.2万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因购买捕鱼网具,在原告手中借款,经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7.2万元。被告邢国库承认原告徐东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兴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2万元;案件受理费10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晓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静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