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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83执恢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黄德友、郑州市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杨河煤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德友,郑州市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杨河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83执恢94号申请执行人:黄德友,男,汉族,1999年4月26日出生,住郑州市二七区市场南街*号付***号,公民身份号码:4101011999********。被执行人:郑州市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杨河煤业有限公司,男,汉族,1975年5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郑州矿区新华路69号院1排24号。公民身份号码:4101071975********。黄德友诉郑州市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杨河煤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0183民初730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豫20**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郑州市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杨河煤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厉永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志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