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27执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XX非法持有毒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壶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壶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壶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427执268号被执行人:XX,男,汉族,1965年8月15日生,壶关县龙泉镇西川底村人。壶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6年11月9日移送执行(2015)壶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XX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判决XX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院执行局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相关义务,也拒不报告其财产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向各金融机构、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机构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现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晋0427执26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恢复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亮审 判 员 郭东红人民陪审员 XX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