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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民辖终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魏兴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兴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民辖终2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魏兴虎,男,196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解放大道639号。负责人:魏利民。上诉人魏兴虎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602民初366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不应依据上诉人与绍兴分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确定本案管辖;不应依据绍兴汇同蓄电池有限公司与绍兴分行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作为确定本案的管辖。(2017)浙0602民初366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漏列案件当事人,存在严重的程序错误。上诉人住所地在杭州市××区,本案应由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诉请,结合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中约定有关本合同的争议,协商不成的,应向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应确认为有效。本案管辖应从约定。一审法院作为贷款人即被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方 艳审判员 刘红波审判员 葛继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海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