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81民初1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许忠厚与张文杰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忠厚,张文杰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81民初1936号原告:许忠厚,男,1929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许信周,男,1949年11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现住址同上。系许忠厚之子。被告:张文杰,男,成年,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现住。原告许忠厚与被告张文杰侵犯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许忠厚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忠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忠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许忠厚承担。审 判 员 牛聪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任园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