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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民初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李兵修与胡斌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兵修,胡斌

案由

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841号原告:李兵修,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现住莱西市。被告:胡斌,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现住莱西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兵修与被告胡斌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案中,被告胡斌对原告李兵修起诉其姓名提出异议,认为主体错误。经本院审查被告胡斌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其中载明被告胡斌的姓名应为“胡彦峰”,原告李兵修的起诉依法属于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兵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李兵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万忠人民陪审员  高向阳人民陪审员  臧永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卫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