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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执36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3686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江市蕴龙农场有限公司、吴江丝韩新纺织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市蕴龙农场有限公司,吴江丝韩新纺织品有限公司,陈斌,文爱华,顾文龙,杨伟栋,沈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9执3686-3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中山南路1777号。法定代表人陆玉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波,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郭增瑞,该行员工。被执行人吴江市蕴龙农场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汾湖镇龙泾村。法定代表人陈斌,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吴江丝韩新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东方市场南商区二期10幢11号。法定代表人沈政,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斌,男,198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文爱华,女,198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顾文龙,男,197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杨伟栋,男,197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沈政,男,198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蕴龙农场有限公司、吴江丝韩新纺织品有限公司、陈斌、文爱华、顾文龙、杨伟栋、沈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作出的(2015)吴江商初字第15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一、被告吴江市蕴龙农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并偿付相应的利息(自2015年6月21日起至2015年8月1日止以本金300万元按年利率9.84%计算,自2015年8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300万元按年利率14.76%计算)。二、被告吴江丝韩新纺织品有限公司、陈斌、文爱华、杨伟栋、沈政对被告吴江市蕴龙农场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斌、文爱华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以500万元为限。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吴江市蕴龙农场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顾文龙对被告文爱华履行上述第二项中的保证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8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6360元,由被告吴江市蕴龙农场有限公司、吴江丝韩新纺织品有限公司、陈斌、文爱华、顾文龙、杨伟栋、沈政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至期,因被告吴江市蕴龙农场有限公司、吴江丝韩新纺织品有限公司、陈斌、文爱华、顾文龙、杨伟栋、沈��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370870元,执行费36109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财产申报令及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日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须知及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在规定时间内,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一、被执行人吴江市蕴龙农场有限公司原系在2012年4月向黎里镇龙泾村村民委员会租赁116亩土地、搭建临时房屋100平方米开展农业经营,但被执行人违反约定,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村集体土地39023.3平方米建造猪棚,引进生猪养殖户数十户,养殖生猪1.5万余头,涉嫌违法已于2015年7月30日前被拆除完毕。二、被执行人吴江丝韩新纺织品有限公司、沈政、陈斌查无财产可供执行。三、被执行人顾文龙、文爱华的松陵镇中山北路113号正大家园6幢307室的房屋及文爱华名下的苏E×××××梅赛德斯奔驰车被本院于2016年4月拍卖完毕,本案申请执行人分得160892元。被执行人顾文龙、文爱华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四、被执行人杨伟栋原系吴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作人员,但经本院工作人员走访该局得知其患精神疾病,长期病休,已于2016年12月从该局辞职。其名下的松陵镇鲈乡南路1417号奥林清华西区93幢1002室房屋早在2015年7月16日过户给了他人,其名下另一处位于苏州工业园区东环路388号5幢738室的房屋也早在2015年8月27日过户给了他人,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五、被执行人陈斌尚有留存的公积金14866.07元,被执行人杨伟栋尚有留存的公积金126409.62元,已被本院冻结,但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目前规定只能冻结不能扣划。2016年8月26日本院在法院老系统将被执行人陈斌、文爱华、顾文龙、杨伟栋、沈政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1月11日本院在新的法院执行系统将被执行人吴江市蕴龙农场有限公司、吴江丝韩新纺织品有限公司、陈斌、文爱华、顾文龙、杨伟栋、沈政重新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材料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立案执行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的执行财产线索。故本案本院已穷尽了执行措施,符合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一经查实的,仍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5)吴江商初字第1508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经查实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波审判员  庾勤泉审判员  沈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陆 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