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221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张爱武与候成荣、王海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爱武,候成荣,王海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111号申请执行人:张爱武,男,196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候成荣,又名侯成荣,女,196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王海友,男,197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本院在执行张爱武申请执行候成荣、王海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通知书送达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本院经司法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小锁审判员  贾俊峰审判员  王留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孟东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