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民终1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徐建辉与被上诉人李书民、孙勤英因借款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建辉,李书民,孙勤英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民终144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建辉,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书民,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勤英,女。上诉人徐建辉因与被上诉人李书民、孙勤英借款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2017)晋0402民初8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建辉逾期不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徐建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樊红芳审判员 程国栋审判员 董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敬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