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92行审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威海市国土资源局、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苑街道办事处东山口社区居民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威海市国土资源局,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苑街道办事处东山口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092行审8号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威海市文化中路99号。法定代表人李大伟,局长。被执行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西苑街道办事处东山口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威海经区东山口社区。法定代表人王术增,居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威国土经监罚字[2014]第00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强制执行罚款89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14日作出威国土经监罚字[2014]第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2013年6月擅自占用威海经区东山口社区集体土地1780平方米(2.67亩)建设办公用房。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决定处罚如下:“一、该宗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限期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二、对非法占用的1780平方米果园及设施农用地处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8900元”。处罚决定书于同日送达被执行人。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方面基本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威海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威国土经监罚字[2014]第006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申请执行人组织实施。审 判 长 苗丽华人民陪审员 张华荣人民陪审员 邓树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杭华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