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民申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石苏连与韩伟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石苏连,韩伟振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民申6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石苏连,女,汉族,1967年7月17日生,河南省民权县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民权县,现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韩伟振,男,汉族,1970年10月14日生,河南省项城市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项城市,现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再审申请人石苏连因与被申请人韩伟振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苏04民终29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石苏连申请再审称,石苏连在一审、二审申请伤残鉴定,但都没有得到同意。现在要求进行伤残鉴定,让韩伟振受到法律的惩罚。请求撤销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4民终2951号民事判决及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16)苏0411民初2695号民事判决,依法再审后支持石苏连的诉讼请求。本院审查后认为,石苏连与韩伟振因琐事发生口角发生肢体冲突,造成石苏连受伤,石苏连与韩伟振在公安机关主持下达成协议,协议约定韩伟振赔偿石苏连医疗费、交通费1,500元及误工费250元,并确定双方一次性调解结束,今后互不干涉,不得纠缠对方。嗣后,石苏连还向公安机关作出书面承诺,承诺一次性了结,今后不再因此事找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再为此事提出任何要求。石苏连没有证据证明其诉说的目前耳鸣、听力下降症状与涉案侵权行为间存在因果关系,一审、二审对石苏连要求伤残鉴定的申请不予支持,并判决驳回石苏连要求韩伟振赔偿医疗费2万元、误工费2万元、营养费1,000元和差旅费500元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石苏连申请再审时没有举出新的证据,证明其再审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再审的情形,本院对石苏连提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予采纳。综上,石苏连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石苏连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杨 成审判员 魏雨文审判员 万扬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文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