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2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四川武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善品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武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善品,张映斌,陈晓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2执11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武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法定代表人余恒龙,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善品,男,汉族,生于1971年9月17日,住四川省武胜县。被执行人:张映斌,男,汉族,生于1964年7月30日,住武胜县。被执行人:陈晓玲,女,汉族,生于1963年4月18日,住武胜县。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6)川1622民初217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四川武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陈善品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应执行标的38万元及利息,已执行标的0元。因被执行人张映斌、陈晓玲涉及大量系列案件,其抵押财产暂时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左松涛审判员 王洪林审判员 詹金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雪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