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04民初1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与被告李xx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李xx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04民初1855号原告: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负责人:王xx。委托诉讼代理人:冯xx。被告:李xx。原告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与被告李xx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已于2017年4月5日先行受理原告李xx与被告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的(2017)苏0404民初1728号案件。该案与本案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因(2017)苏0404民初1728号案件的原告李xx起诉在先,故本案并入该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7)苏0404民初1728号案件审理。审判员 郝 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淇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