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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3民初2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杨彬城与郑宗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彬城,郑宗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23民初2260号原告:杨彬城,男,198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被告:郑宗永,男,197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现住漳浦县,原告杨彬城与被告郑宗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彬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宗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彬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郑宗永偿还原告杨彬城借款50000元。事实和理由:郑宗永因经营二手车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于2015年11月13日向杨彬城借款50000元,杨彬城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款项打到郑宗永的账户后,郑宗永向杨彬城出具一张借条,口头表示会在2016年10月10日前归还借款。但到期后经杨彬城多次催讨,郑宗永以各种理由搪塞。郑宗永未作答辩。杨彬城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郑宗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诉,视为自行放弃抗辩和举证质证的诉讼权利。经庭审审查,杨彬城举证的证据借条一份,内容真实,形式、来源符合法律规定,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根据到庭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1月13日,郑宗永向杨彬城提出借款,杨彬城同意出借,当日通过银行转账将款项汇到郑宗永的账户里,郑宗永随即签具一张主要内容为“向杨彬城借到现金50000元”的借条交给杨彬城执凭,口头约定借款期限11个月。杨彬城于2017年5月9日诉至本院,提出如上诉求。本案庭审过程中,杨彬城自认出借款项时预先扣除利息1500元,实际只转给郑宗永金额48500元。本院认为,郑宗永向杨彬城借款后,出具借条一张给杨彬城执凭,可以认定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杨彬城已经履行了出借款项的义务,郑宗永理应按照双方口头约定的期限如期还款。郑宗永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鉴于本案存在出借人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1500元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的规定,本案应当按杨彬城实际出借的48500元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故杨彬城请求判令郑宗永按借条载明的50000元数额返还,与法不符,对于杨彬城超出实际出借金额的诉讼请求部分,不予支持。郑宗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郑宗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杨彬城借款48500元;二、驳回杨彬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郑宗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石瑞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丹婷附: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