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3刑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龚某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303刑初137号公诉机关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龚某,男,生于1973年3月30日,汉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初中文化,粮农,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青莲街道办事处陈家梁村*组**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28日被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取保候审。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以南高检公诉刑诉[2017]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稚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审理查明:2016年7月27日21时许,被害人严某与杨某辉到高坪区青莲镇陈家梁村1组严家湾龚某承包的鱼塘打黄鳝。被告人龚某发现鱼塘有射灯灯光后便邀约杨大海一起去逮偷鱼的人。到鱼塘后,龚某用事先准备好的木棍击打严某头部致其受伤,并用木棍将杨某辉手臂打伤。龚某打伤严某、杨某辉后立即打电话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将受伤的严某送上急救车后送往医院,并将龚某带回派出所调查,龚某对其打伤严某头部的事实供认不讳。2017年2月9日,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严某损伤属于轻伤一级。同时查明,2017年4月18日,被告人龚某与被害人严某在公安机关主持下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全部赔偿被害人严某损失共计105000元。被害人严某对被告人龚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龚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严某、杨某辉陈述,证人杨大海、严德胜证言,到案经过,病历资料,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和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龚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龚某犯罪后主动报案,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的罪行,应当视为自动投案,被告人龚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龚某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龚某犯罪情节较轻,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可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龚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龚某犯故意伤害罪(轻伤),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翟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