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4执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牛兆强、青岛美露亚工艺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兆强,青岛美露亚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4执963号申请执行人牛兆强,男,1975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青岛美露亚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文阳路692号,代码:70646575-8.法定代表人李永南,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牛兆强与被执行人青岛美露亚工艺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初396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初396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绪庆审 判 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刘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世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