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03刑初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柯仕财非法制造发票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仕财
案由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03刑初368号公诉机关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柯仕财,男,197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因涉嫌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6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二看守所。委托辩护人郭超,国浩律师(昆明)事务所律师。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刑诉(2017)3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柯仕财犯非法制造发票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依法指派检察员代来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柯仕财及其辩护人郭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25日,公安人员在被告人柯仕财租住的位于昆明市盘龙区稻香里X号X单元X室内查获用于伪造的空白发票811份以及五枚伪造的印章。经鉴定:查获的104份空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80份空白的《云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52份空白的《云南省税控收款机专用发票》、82份空白的《云南省税控收款机专用发票》、170份空白的《云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50份空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均为假发票。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以下证据: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说明,物证,鉴定意见书,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柯仕财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制造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庭审中,被告人柯仕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表示无异议。其辩护人当庭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柯仕财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2、查获的空白发票是从别处购买来,尚未开始伪造,属犯罪未遂。建议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5日,公安人员在被告人柯仕财租住的位于昆明市盘龙区稻香里X号X单元X室内查获空白发票811份以及五枚伪造的印章。经鉴定:查获的104份空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云地现)、80份空白的《云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52份空白的《云南省税控收款机专用发票Ⅱ》、82份空白的《云南省税控收款机专用发票Ⅰ》、170份空白的《云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50份空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云国现)均为假发票。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说明,物证,鉴定意见书,电子数据,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柯仕财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制造发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柯仕财当庭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非法制造发票罪系行为犯,只要实施了非法制造发票的行为即构罪,通过庭审查明,被告人柯仕财在侦查阶段供述了其非法制造发票的事实,同时亦在其住处查获了用于非法制造发票的空白发票、伪造的印章等,证实了被告人柯仕财非法制造发票的犯罪事实,故辩护人提出的犯罪未遂的辩护观点与法律规定相悖,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柯仕财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柯仕财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以及归案后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柯仕财犯非法制造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5日起至2017年7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缴获的涉案物品及假发票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尹学迅人民陪审员 王国光人民陪审员 高晋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潇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