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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24民初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蒋卫国与韦昌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卫国,韦昌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224民初391号原告:蒋卫国,男,196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现住广西南宁市兴宁区。被告:韦昌永,男,1965年9月2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东兰县。原告蒋卫国与被告韦昌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2017年6月26日,原告蒋卫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蒋卫国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蒋卫国负担。审判员  韦选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韦 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