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24民初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蒋卫国与韦昌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卫国,韦昌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224民初391号原告:蒋卫国,男,196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现住广西南宁市兴宁区。被告:韦昌永,男,1965年9月2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东兰县。原告蒋卫国与被告韦昌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2017年6月26日,原告蒋卫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蒋卫国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蒋卫国负担。审判员 韦选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韦 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