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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5民初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韩光俊与赵国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光俊,赵国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5民初548号原告:韩光俊,男,1988年8月14日出生,住吉林省龙井市。被告:赵国东,男,1993年1月20日出生,住吉林省延吉市。韩光俊与赵国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韩光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光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韩光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郑京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