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执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刑事审判庭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钟德善刑事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德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3执788号被申请执行人:钟德善,男,汉族。关于被执行人钟德善刑事罚金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6)豫0103刑初373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钟德善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钟德善无银行存款,且无车辆、房产等信息,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提供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杨 明审判员 : 毛 建审判员 : 李 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闫记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