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5民初133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段中印、张建峰等与董玉镯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中印,张建峰,董玉镯,尤建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5民初1336号之二原告:段中印,男,196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隆尧县。原告:张建峰,男,1971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隆尧县。被告:董玉镯,男,196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沙河市。被告:尤建国,男,197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沙河市。原告段中印、张建峰与被告董玉镯、尤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段中印、张建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段中印、张建峰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胡少平人民陪审员 郭兴芳人民陪审员 吕保计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武 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