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24执恢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XX、陈恒与杨秀权、赵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陈恒,杨秀权,赵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624执恢26号申请执行人XX,男,1981年5月23日出生,仡佬族,居民,住石阡县。申请执行人陈恒,男,198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石阡县。被执行人杨秀权,男,1975年8月16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思南县。被执行人赵倩,女,1974年8月14日出生,苗族,居民,住址同上,系被告杨秀权之妻。申请执行人XX、陈恒与被执行人杨秀权、赵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的(2015)思执字第380-1号执行裁定书,终结了(2014)思民初字第1225号民事调解。申请执行人XX、陈恒以被执行人杨秀权、赵倩未履行和解协议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当日立案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杨秀权、赵倩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如下义务:偿还XX、陈恒借款145000元。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徐有权自愿为其担保,担保被执行人在2017年4月30日履行完全部执行款项。4月20日,被执行人杨秀权、赵倩履行80000元后,尚欠65000元未按期履行,2017年5月25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杨秀权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1日,本院追加担保人徐有权为被执行人,并且冻结了其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289**********805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5000元的冻结。2017年6月16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徐有权案外代为履行剩余款项65000元。申请人以此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对被执行人杨秀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屏蔽,且对上述徐有权账户进行解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魏东 微信公众号“”